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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拾獲真棄養,母兔兩胎14兔詐欺案

假拾獲真棄養,母兔兩胎14兔詐欺案
親暱的互動照,卻隱藏反覆繁殖與棄養謊言
案件通報 (#本段附電話記錄)
2013/4/9(週一)中午時段,協會值班客服接獲一則民眾的緊急通報,一位蔡小姐表示上週六於木柵山區拾獲一兔黑兔緊急帶回照顧,結果卻在4/7(日)生
出一整窩六隻幼兔,想請求協會給予後續協助。志工於電話中告知了新生乳兔的照顧原則後,請蔡小姐趕緊附上通報書正式通報並提供緊急物資。

本案的兔媽媽與六隻小乳兔
緊急協調資源
2013/4/9(週一)下午,由於擔心蔡小姐對乳兔照顧經驗的不足,於是協會緊急聯絡有照顧經驗的褓母並趕緊協調現有床位,希望可以早日安排讓乳兔轉進協會。隨後約五點多完成人力與各項資源協調後,趕緊致電蔡小姐(同時寄發簡訊)可於晚間將兔兔送過來做安置照顧。稍晚,蔡小姐表示晚上十點會送來。

兔兔送達
2013/4/9(週一)晚上10:00,蔡小姐偕同男友將母兔與六隻乳兔送抵協會,為了謹慎起見,協會志工再次確認通報書內容以及核對證件,並請蔡小姐口述通報內容並逐一確認拾獲的過程以及相關人、事、時、地、物等細節,口述重點如下:

拾獲地點為木柵山區
  • 拾獲者為其父親
  • 拾獲時間為週六並於周日生產
  • 過去有養過兔子但無照顧乳兔經驗
  • 兔子已送人,已有兩年多沒飼養
案件事實
就在志工協助蔡小姐做案件記錄的同時,另一組志工也完成了家訪試探,發現該案件應該是自家生產且非拾獲,因此趕緊回報正在辦理收容的組員,而承辦收容的志工也發現蔡小姐其實對於該生產母兔十分熟練,面對剛生產兔的態度完全不像一位陌生拾獲者,甚至面對新生乳兔完全無畏懼感,因此協會志工根據手邊證據對蔡小姐上述的內容直接攤牌,並要求誠實以對:
  • 並無拾獲事實,此六兔均為自家繁殖
  • 根據新生乳兔外貿判斷(長毛),不可能是一日內的新生兔
  • 今年初才剛送出多隻幼兔,絕非兩年多未飼養
  • 過去家中兔口持續多次繁殖
  
左圖/蔡小姐謊稱的一日新生兔   右圖/實際新生兔兩日照片(屏東案)

救援者與兔兔合照

左為男友、右為蔡小姐
事實經過 
面對蔡小姐如此的態度,志工隨即告知相關法條與後續的嚴重性,包括棄養罪宣讀、偽造文書、詐欺與背信罪等等法條時,蔡小姐終於坦誠面對並誠實的交代所有事件的來龍去脈,其摘要如下:案件中的母兔叫小黑(夜市購買),此為小黑第三次生育,共六隻家中尚留有兩隻寵物兔,一公(巧達)一母(麵麵),兩隻兔子比較乖所以想留、母兔較兇所以不想要養了。2011年先買了巧達、再買了小黑、去年底又買進麵麵,小黑第一與第二胎共九隻乳兔,均分送給同學,小黑第二胎才剛是兩個月前的事情,隨即又生第三胎,父母要求不准再養,所以和男朋友想出了本案的詐騙手法,於對質當日下午已將公兔緊急送去醫院結紮。
 (事後證明是謊言)
  
兔媽媽因為過度繁殖所產生的乳頭腫脹與脫垂
犯案態度
相對於男友的坦率,訪談過程中這位蔡小姐面對攤牌時的冷靜異於常人,在口述捏造案件時,無論是拾獲當下的人、事、時、地、物或是過去飼養經驗與生產等等陳述,態度與口條都非常自然,完全一付救難者自居,還面帶微笑的拍下了通報人與救難兔合照。其後面對攤牌後的態度,更是一付無所謂又理所當然的樣子,甚至直接表明知道可以刊登送養以及參加送養會,但就是想用這種方式試試看.....
事件後續
志工完成相關記錄後,告知蔡小姐已經明確不適合再飼養寵物,這七隻(一母六乳)寵物兔將由協會安置照顧,並於健康成年後結紮送養(已簽屬讓渡書),志工也請蔡小姐交出剩餘的兩隻寵物兔(巧達與麵麵)以免又持續繁殖遭殃,同時告知蔡小姐在擁有獨立住屋權與獨立經濟能力之前,都不得再飼養寵物,隨後請回。隔日4/9(二)上午動物醫院證實蔡小姐說謊,巧達與麵麵並無結紮記錄。孰料當日下午蔡爸爸直接帶女兒到協會,要求索回所交付的七隻寵物兔,在志工拒絕下蔡爸爸責怪協會故意設陷阱陷害女兒,讓女兒誤觸法律不通人情。

 
 
蔡爸爸帶女兒到協會欲索回七兔

續處置
本案已觸犯動物保護法棄養罪,同時施以詐術誘騙協會緊急安置收容,本案相關人事時地物均已非常明確,依法呈報主管機關查辦。
本案蔡家尚有一公一母但拒絕交付(且再次欺騙已結紮),蔡女雖對協會表示未來將分開飼養,但可信度已非常低。此外協會嚴正拒絕蔡女與蔡父捐款,將自籌七兔醫療結紮與生活等所有費用,直到送養為止!

原本由協會照顧中的菜菜子與六隻小兔,突然於5/8又生出七隻幼兔,這讓志工們一整個大震驚!畢竟哺乳中的母兔協會照顧時基本上是不觸碰的,若以兔子的懷孕週期(31-34天)來計算,那麼表示4/9當日的通報當時菜菜子早已經"又"有孕了!因此媽媽必須先跟吃奶不足六週的小兔先分開,改用人工代乳加強營養,並讓菜菜子專心照顧新生兔!

2013/05/10志工接到本案蔡母的電話,聲稱經過自己熟悉法律的朋友告知,認為本篇記錄違反隱私並破壞名譽,要求撤除否則法院見。志工再次檢視相關資訊後,發現內容均屬陳述事實且未涉及公開個資,除了不予理會之外更要公布更多記錄並宣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