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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棄兔事件、結案報告

大學校園棄兔事件、結案報告
無法飼養不是罪惡,大方尋求管道協助才是正途
案件簡述:
桃園區某大學同學以拾獲校園棄兔名義申請緊急安置,並假教授名義介紹,後經調查發現實為假救援真棄養案件,志工曉以大義後該同學坦承其說詞為造假....

本案主角(很可愛的大兔子)
結案報告書內容
2012/9/28(五),吳同學(以下簡稱P君)在沒有預約的情形下緊急送來一隻兔子(家兔、公、已結紮,以下簡稱案件兔)到愛兔協會,並告知協會此為校園發現的棄兔,P君表示經洽詢學校周姓教授後(以下簡稱A教授),A教授告知可以先幫兔子結紮並安置一段時間後後送到愛兔協會,因此P君說自己已經從8/9起照顧並且完成結紮,並在今天送到愛兔之家,希望可以幫兔兔完成安置。
值班志工受理案件後,先協助P君填寫通報書並作資料核對以及拍照等事宜,並且告知P君拾獲或通報都應該要事先告知,協會受理後方能安排床位以及做後續幫忙,但因本案件是由A教授告知P君處置方式,基於尊重學校教授的立場協會可以暫時先受理,之後協會這邊會另外向教授告知正確處置方式。(以上為文字簡述,實際過程與細節以當時受理的案件記錄檔案為主)

值班志工協助完成案件的緊急安置後,接獲P君來電,表示今日送來的兔子因為有牽扯到其他第一二任飼主,弄得A教授很生氣,所已告知協會只要跟兩位飼主接洽即可,無須另外知會教授了。值班志工聽到當下相當詫異,既然有飼主以及聯或方式那就不會是所謂的校園拾獲兔,整個案件不尋常。
(以上為文字簡述,實際過程與細節以值班客服錄音第一檔案為主)
值班志工回電告知P君,本案件論是棄養、拾獲或不續養等,P君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動保法(棄養)以及偽造文書(通報書內姓名資料為假)、背信等等法律問題,且P君提到的A教授為動保界知名人士,動保圈高層大多互相認識,在協會未執行驗證之前,建議P君必須回來一趟並好好的交代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免吃上官司。(以上為文字簡述,實際過程與細節以值班客服錄音第二檔案為主)

2012年9/30(日)、P君到案說明,並重新自白案件狀況如下
P君與林同學(以下簡稱T君)原為一對情侶,T與P交往期間共同飼養了一隻兔子(案件兔),該兔由雙方共同飼養並住在T君家中,之後T與P因故分手以及T君出國念書的情形下,T君將該兔委託丁同學(以下簡稱G君)照顧,因此G君在此狀況下成為實際照顧者。後來G君罹患癌症需長期住院治療無法持續照顧,因此告知當初轉介兔的T君希望可以找人照顧,T君因此回頭請P君協助G君,隨後雙方約定交兔之後P君於8/9成為實際照顧者至案發為止。
(以上為文字簡述,實際過程與細節以案件錄音記錄為主)
案件至此以真相大白,P君對於自己犯下的錯誤坦承自白,且承認A教授以及校園棄兔這一段均為編造,願意認錯並彌補過失。協會志工有鑑於近日謊報案件、真棄養假救援的案件日增,為了不讓協會的公益資源變成方便民眾棄養的管道,因此本案件將會遮蔽個資後做成公開報告書以及公開過程讓案件成為整體動保教案的一環,P君對此表示同意。

協會志工隨後提醒P君,接手該兔照顧時是否有向原始飼主T以及後續飼主G取得權利轉讓或簽妥後續的處置授權,若沒有相關約定則P的行為(無論是申請不續養或棄養或轉手安置)都會有發生糾紛的可能,本案後續處置與記錄不在本次結案報告主軸,後略。


關於不續養
因故無法飼養寵物並不是罪大惡極,只要大方承認並尋求管道協助,幫自己的寵物找到新主人也是好事一件。不需要躲躲藏藏。
愛兔協會提醒民眾,寵物因故無法續養時可先完成送養刊登(免費),透過網路無遠弗屆以及全年無休的機制幫兔兔尋找新飼主,也可以登記參加每月協會幫民眾舉辦的自助送養會,透過實際的行動幫兔兔直接找到好主人。

相關法條
<偽造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棄養>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棄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背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