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 經濟委員會第 12 次全體委員會議
審查「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條文」 修正草案 書面報告
審查「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條文」 修正草案 書面報告
經 濟 部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有關大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經濟委員會第 12 次全 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就「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委員呂玉玲等 16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 修正草案」案、委員張智倫等 16 人擬具「動物保 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巧芯等 17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 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6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 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坤城等 22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動物保護觀念是對動物生命、福利和權益 的深刻關懷,強調人類應該負責任對待所有動物, 隨著國民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人開始關注保護 動物的議題,已儼然成為國際社會普世價值。
我國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已明定, 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含「以直接、間接賭博 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 物交換或贈與。」,但遊戲、娛樂等態樣難以被 2 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倘稽查當下未 發現明顯虐待動物之情形,則往往難以真正落實 動物保護。
台灣部分夜市、市場等場域有將動物作為付 費遊戲贈品之情形,除現場環境不佳可能讓動物 感到不安或恐懼,容易造成生病及受傷外,遊戲 業者通常缺乏照顧資源,獲贈消費者也未必具備 足夠飼養經驗來照顧動物,因而衍生出更多飼養 不當及棄養問題。爰此,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 無論是否涉及虐待情事,一律禁止以動物作為贈 品之行為,以增進動物福祉,從而保障動物的基本權益。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零售市 場係「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 零售之營業場所」,至於其他可營業販售項目,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同條例第五條 之授權規定,因地制宜並考量市場營運發展之需 要定之;另夜市係由各地方政府列管,於夜間營 業之攤販集中場,並由各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 或依其他相關規定予以管理。
針對委員提案修正 3 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無論是否涉及虐待動 物情事,一律禁止以動物作為贈品之行為,以增 進動物福祉,本部敬表支持,並可配合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加強宣導落實。
貳、結語
經濟部將持續輔導及宣導零售市場及夜市攤 鋪,勿將動物作為遊戲贈品,以落實保護動物。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